2014年新春開拳團拜活動-活動後合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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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1月2日 星期三

新竹縣楊太亟'武藝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名稱為「新竹縣楊太亟武藝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為提倡楊太亟武藝、健康身心陶養氣質人格為宗旨。
第三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推廣楊太亟武藝,包含 太極拳、太極劍、太極刀、太極槍等。

第四條
本會以新竹縣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
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竹東鎮五豐街35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
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新竹縣年滿二十歲以上,認同本會宗旨,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依規定繳交入會費、常年會費者為基本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 :凡本縣內各機關或團體,認同本會宗旨,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依規定繳交入會費、常年會費者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三人為代表,以行使權利,同門武場除外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設籍在新竹縣以外縣市或設籍新竹縣未年滿二十歲,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依規定繳交入會費、常年會費者為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八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九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一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二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名額為該區人數的十分之一,任期二年。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三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:
一、
 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
 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
 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
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五、
 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
 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
 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
 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四條
本會置理事九人(候補理事一人)、監事三人(候補監事一人);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;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;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五條
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
第十六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十七條
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遂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在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
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三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四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第十九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;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,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(其他工作員若干人);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。
第二十三條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四條
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,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。
第二十五條
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表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
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績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
本會經費來源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
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
參仟元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
第三十二條
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;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。
第三十三條
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四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
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○年○月○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:
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新竹縣政府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○日府社行字第○○○○○號函准予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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